网上卖烟行不行?有证,卖真烟行不行?按照烟草专卖法,只有两个字:不行!但是这个是刑事罪还是行政罚款了事呢?这个是可以拿到纸面上来争论一番的!案例1:随着互联网购物的日益发展,李某在经营实体卷烟零售店的同时,还在网上注册了一家店铺,专门销售名烟名酒,后..
网上卖烟行不行?有证,卖真烟行不行?按照烟草专卖法,只有两个字:不行!但是这个是刑事罪还是行政罚款了事呢?这个是可以拿到纸面上来争论一番的!
案例1:随着互联网购物的日益发展,李某在经营实体卷烟零售店的同时,还在网上注册了一家店铺,专门销售名烟名酒,后来在往外地邮寄卷烟时被烟草部门查获。
解析: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开网店卖烟,不管卖的是真烟还是假烟,都是非法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网店经营卷烟,由于是在虚拟场所
,不满足“有固定场所”这一要件,因此,不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即使实体店已经申领了许可证,也不代表有权在网上销售卷烟。
根据《刑法》和烟草法律法规,未经许可在网上销售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例子有两个关键词:“批发”和“实体店”,因此你需要获得“批发”权利和有“实体店”!一般的烟草零售商不太可能批发香烟吧!
案例2:在百度中输入“出售香烟”,有132000条相关信息,主要集中在网上商城和各类论坛中。在“西祠胡同”里,有人打出这样的广告:长期经营各种品牌香烟,保证正品,如有假冒伪劣,愿假一罚十。
有记者曾经拨打了该广告留下的手机号码,一名自称姓林的男士说他卖的烟都很便宜,硬盒“中华”每条180元,软盒“中华”每条250元,“因为烟都是通过关系从厂家拿的,不需要缴税”。对于交付方式,他表示必须先向其银行账户支付20%定金,余款货到付清。
如此信誓旦旦地保证卖的是正品烟的广告有很多,但也有很大一部分广告直接打上了“出售高仿真烟”的字样。
解读:便宜?一条烟的利润也就几毛块把钱,还不够邮费,你觉得会是真烟吗?当然,仿真烟也可能做得很逼真,味道等等的符合你的真烟口味。
“近年来网络售烟现象有越演愈烈的趋势,一些违法活动甚至已处于半公开的状态,烟草专卖市场管理面临新的挑战。”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市场监管处处长何民告诉记者,“2008年10月份,我司对网络售烟作了一次详细调查,发现网上售烟商铺快速增加、业务发展很快;以易趣网为例,当时共有110家带‘香烟’字样的店铺,成立于2005年的1家,2006年的1家,2007年的37家,2008年的71家。”
当然,你现在到淘宝搜索一下,可看不见香烟的明码标价了,只有电子烟、烟嘴等等辅助装置,或者是借助这些辅助装置卖假烟的胆大者!
追问:
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都不行吗?
追答:
不可以的。
追问:
我看有好多人都在网上卖呀!
总结5个字:不可以。假烟!
案例三:是刑事还是行政处罚的争论!
2015年9月,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杨夏玉。一起被指控的,还有向杨夏玉私下供应、调剂大量卷烟的济宁某零售商、枣庄某区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员工等3人。
在这些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看来,杨夏玉等人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这毫无疑问,不过,这些行为是否到达了要受刑事处罚的程度?
对此,一些法学学者认为,杨夏玉经营的香烟均为真货,追根溯源也都来自烟草公司,国家并未蒙受损失,其行为不具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说,杨夏玉已获得“零售许可证”,也就是说,她违反的不是刑法所保护的烟草专卖制度本身,而涉及烟草专卖中的具体管理问题,应由烟草专卖机关作出处罚。
若是行政处罚,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杨夏玉将被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如此处罚力度,与刑罚是天壤之别。
这类讨论早已有之。多名辩护律师发现,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明确,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而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份地方法院的请示随后送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头。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彼时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案情并不复杂:一名苏州个体经营者,从烟草公司配送渠道之外购进了各类卷烟,并向当地烟杂店批发销售,但他无批发企业许可证,仅持有零售许可证。
可对照刑法及前述司法解释,该院发现,尽管已明确“无许可证而经营”系犯罪,但“有此许可证而经营彼业务”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并无明文规定。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批复,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获悉,检察机关后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平江区法院裁定准许。
裁定文书载明,该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属《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中“未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未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情形,并按该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而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杨夏玉的辩护律师看来,批复中的案情,显然与杨夏玉的情形类似。
近段时间,烟草零售商网上销售香烟被判刑,后来改判行政的案例也有,但无论如何,还是不能在网上买卖香烟呀。这就是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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