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药雾化器市场现状
中药雾化器在市场上呈现出一片火热的景象。线上销售渠道广泛,在小程序、社交平台等都有大量的宣传和销售。商家将所售雾化器分类细致,如分为 “疲惫一扫而空”“咽喉如沐新风” 等五大类,每个类别下还有多种口味可供选择,如老冰棍、西瓜、绿豆等,价格从 66 元到 96 元不等。消费者下单便捷,没有年龄限制等提示,到货后产品外观小巧便携,比一次性打火机更修长,烟雾量大且口感与果味电子烟差距不大。商家承诺产品不含尼古丁、焦油,吸引了众多消费者购买。
线下销售也不逊色,不少线下门店开在繁华商圈,人流量大,销量火爆。一些从事电子烟销售的业内人士表示,这类产品的销量甚至比一些品牌电子烟还高,购买者中不乏电子烟的老客户。同时,社交平台上众多博主发布宣传视频或测评视频,将中药雾化器称之为 “中药潮玩” 或 “呼吸养身健康产品”,宣传语普遍用上了 “0 焦油、0 尼古丁、0 危害” 等,有的还宣称可以辅助戒烟,治疗咽喉疼痛、感冒咳嗽、慢性咽炎、咯痰等,引发网友纷纷留言求购买链接。总的来说,中药雾化器市场目前热度较高,多种销售渠道共同推动其快速发展。
二、引发的争议与担忧
(一)家长的担忧
家长对未成年人吸食中药雾化器充满了担忧。一方面,中药雾化器的外形与电子烟极为相似,孩子吸食的样子就像在抽电子烟,这让家长们十分担心孩子会在不知不觉中养成不良习惯。而且,虽然商家宣称产品不含尼古丁,但家长们对其是否真的对孩子身体无害仍存在疑虑。毕竟,孩子正处于身体发育的关键时期,任何可能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都不能掉以轻心。此外,产品宣称的促进睡眠、辅助戒烟等功效也缺乏科学依据,家长们担心孩子会被这些夸大的宣传所误导。
(二)监管部门的困惑
监管部门在认定中药雾化器性质时面临着诸多困难。首先,部分产品生产地的药监局将其认定为一类医疗器械,非烟草制品和电子烟,这使得市场监管部门缺乏调查和执法的抓手。例如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就因为这份复函而陷入困境。其次,产品标明 “中药雾化器” 几个字,让烟草专卖局很难直接将之定性为电子烟,只能将问题上报上级部门进行认定。目前,一些 “中药雾化器”“草本雾化器” 处于 “监管空白” 状态,企业和商家在生产、销售、宣传等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消费者则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旦出现商品质量和服务纠纷,消费者维权可能存在较大的困难。
三、法律层面的探讨
(一)可能被定性为电子烟的情形
据厦门大学烟草法律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姜孝贤介绍,判断一款电子雾化器产品是否为电子烟,需要结合 “产品名称”“功效宣称”“对消费者的诱导和误导程度”“对人体的可能伤害”“对烟草专卖制度的冲击与破坏” 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产品形状上与电子烟极为相似,或宣称不会上瘾甚至具有 “辅助戒烟效果”,对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误导、诱导;产品虽然不含烟碱,但成分依然有害人体健康;放任该产品在市场上交易,会对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严重破坏,侵害国家税收利益,阻碍国家履约控烟工作有序开展,那么就可能被定性为电子烟。
例如,目前市场上的中药雾化器,外观与电子烟相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一些商家宣称其具有促进睡眠、辅助戒烟等功效,可能会对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产生误导。而且,虽然商家声称产品不含尼古丁,但对于其成分是否对人体有害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这些产品的成分被证实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电子烟。
(二)非法经营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明确了电子烟和传统卷烟的同等法律地位。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应取得相应专卖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国家烟草专卖局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针对电子烟进行专项监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生产销售中药雾化器如果被定性为电子烟,而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批发、销售,就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公安部经侦局公布的电子烟违法案例中,赵某注册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声称生产 “口鼻给药器”“口鼻气雾给药器” 医疗器械,但实际组装的产品与电子烟高度一致,经烟草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涉案相关产品属电子烟范畴,赵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此外,像四川眉山某新型 “中药雾化器” 类电子烟非法经营案中,以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注册了 6 家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关联企业,实际组装外观、功能、工作原理与电子烟高度一致的具加热雾化功能、带有多种特征型口味雾化液的雾化器产品,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该团伙大批量制发虚假广告,诱导大量未成年在校学生吸食,性质极为恶劣。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中药雾化器在法律层面存在较大风险,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四、未来的方向与期待
首先,烟草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对 “中药雾化器”“草本雾化器” 做出清晰的认定。如果经调查确认其确为电子烟产品,则应纳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常态化监管范畴。例如,根据《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若中药雾化器被认定为电子烟,那么其多种口味的销售行为就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需要进行严格监管。
其次,应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目前市场上的中药雾化器缺乏明确的标准,商家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等问题。比如一些商家宣称产品为 “食品级”,但中药与食品在性质和用途上有明显区别,这种模糊的宣传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制定标准规范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消费安全。据相关数据显示,发达国家的健康产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 15%,而中国的健康产业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4%-5%。大健康产业发展潜力巨大,中药雾化器作为其中的一个新兴产品,更需要明确的标准来规范其发展。
最后,保障消费者权益是关键。无论中药雾化器最终被认定为何种产品,其归根结底都要进入人体,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中药雾化器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中药雾化器时仔细查看产品说明书、商家经营资质和产品资质,避免购买到不合格产品。
总之,明确中药雾化器的性质,制定标准规范,加强监管力度,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大健康产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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